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因其是细颗粒物(PM2.5)和臭氧重要前体物及其自身毒性危害而受到广泛关注,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、省环境保护科学院制定了江西省地方标准——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。该排放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,由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今年7月17日联合发布实施。
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按行业分为印刷、有机化工、医药制造、塑料制品、汽车制造和家具制造6个部分,分别规定各类行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、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、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排放控制,以及新、扩、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该标准的发布实施,将为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撑。